法治一词对伊拉克来说并不陌生。《汉谟拉比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首部编纂宪法。伊拉克于2005年通过了新宪法,制定了法律框架和公共制度。在国际上,伊拉克就与法治相关的商业利益问题签署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倡议。因此,伊拉克内部拥有的历史悠久的法治传统。
这随即引发了疑问:为什么法治仍是伊拉克领导人和国内外投资者面临的紧迫问题?尤其是当涉及伊拉克安全部队与伊斯兰国(ISIS)逐渐升级的冲突时,该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我们认为原因有二:伊拉克必须在对抗ISIS且不损害伊拉克人的公民自由和人权问题间取得平衡,而这种平衡又十分脆弱;在法治落实方面,联邦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不可预测性。
“法治”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会根据当时的社会人口因素提出法治的概念。伊拉克的法治在本质上以立法发展史和不断演变的社会价值观为基础,不受任何机构、社会阶层或国外因素的影响。将伊拉克的法治与他国进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其宪法并未明确设立政府、司法机构和司法监督机构三者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因而不能为法治执行的可预测性提供参考。
经济停滞和经济全球化是阿拉伯之春爆发的部分原因。其持续的影响使法治的重要性愈益突出。2003年以来,一些跨国公司来伊发展。它们的活动还受到国内立法和内部公司治理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跨国公司既要在正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运营,又要跨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鉴于经济问题对国家利益(如就业和工资水平等)的重要性,决策者必须规范跨国公司的活动,以确保其合同责任,并控制当地市场渗透的广度和深度。
出于必要性(尤其考虑到ISIS问题和社会历史因素的复杂性),伊拉克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为前提,继续推行高度集中的集权制。因此,官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不受质疑。为提高联邦政府的效率,公务员队伍迫切需要合格且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的加入。这样的好处在于使得公务员任命以任人唯贤,而非党派政治任命为基础,从而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并减少腐败的发生。
法律的有效执行首先取决于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发展仍是保证伊拉克坚持法治的最基本的方面。宪法明确表明要维护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宪法条款授予议会有权通过高级司法委员会决定司法机构的独立程度,又使得宪法条款间彼此矛盾。
在ISIS进攻伊拉克北部之前,伊拉克的经济发展部分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出于政治干涉的原因,司法机关无法发挥其基本职能,无法确保司法的及时公正。包括薪酬、安全、技术和人力资源在内的因素,仍是影响司法机关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根本原因。
但令人鼓舞的是,自2003年以来,历届政府都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展合作,增强其司法能力,以巩固法治,并成效显著。值得注意的是,有报道称,尽管伊拉克司法部已恢复2005年第13号恐怖主义法下对被判恐怖主义的罪犯可执行死刑的规定,该法第五款却允许死刑赦免或减刑至无期徒刑。政府是否会大规模实行此条款仍有待观察。
虽然对伊拉克这样的新兴民主国家而言,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应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及其应发挥的作用。就司法机关的作用而言,我们应区分宪法问题和一般民事、刑事诉讼问题。在宪法问题上,司法机关的做法应是诠释宪法。司法机关应注意,在解释宪法问题时必须极其谨慎。否则将可能削弱其合法性,与司法提供执法可预测性和秉持法治与正义的目的相悖。
尽管巴格达部分决策者通常对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持有疑问或敌意,他们也必须承认,如果在社会中,法治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就必须参与检查行政部门和议会的权力行使。
法治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有效衡量标准和催化剂。它支撑着政治合法性、国家法律和经济政策。目前流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法治应为产权护航,阻止政府的武断行为,为经济增长做贡献。
阿拉伯之春及ISIS对伊拉克造成的危机表明,只有非政治化的法治才能有效地创造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局面。
(作者:Luay Al-Khatteeb,布鲁金斯学会客座研究员;Omar Al-Saadoon,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中东执行委员会委员)
来源:瞭望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