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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从土耳其修宪公投看公投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10 浏览次数: 258

4月17日,土耳其通过变更政体为总统制的修宪公投。已执政14年的总统埃尔多安将进一步扩大权力。结果一出,舆论哗然,认为是公投制造了新独裁者,土耳其是以公投这一最民主的方式,埋葬了民主。一时间,公投制度成为众矢之的,被舆论轮番嘲弄和贬低,甚至有人彻底否定公投的民主价值。

的确,最近一系列的国际“黑天鹅”事件,背后都有公投的影子。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是公投制度的原则基础,还是公投制度的实践运作?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代议制的最大弊端是人民不能直接参与决策,政治精英控制决策过程,人民偏好有被歪曲的可能。公投是人民直接参与决策的制度。它能直接体现民意,弥补代议制的不足,达到容纳政治参与,提升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政治稳定的功效。

在历史上,国家遭遇危机时,公投的制度绩效,往往成为挽救国家和社会危亡的关键。1960年代,法国正是依靠几年内的数次公投,平稳地摆脱了政治混乱的第四共和国体制,确立了稳固的第五共和国体制。

公投的民主价值不容否认

在现代,教育的普及和信息的更易取得,产生了道尔顿(Dalton)所称的“认知上的动员”(Cognitive Mobilization)。人民比以往更精明能干,对代议制的不满升高,政治参与的渴望空前强烈,而公投为普通民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渠道,舒缓了政治参与的压力,增强了现有政治体系的张力。这也是为什么公投制度顶着“污名”,却仍然得到普及,并最终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精英民主批判直接民主的最大理由,是直接民主存在技术障碍,难以施行。公投是目前少数可用的直接民主手段之一,也是最常用的手段。因此,公投是直接民主最主要的形式,谁都无法否认其民主价值。

代表精英主义的英国上议院向来对公投持保留态度,但在针对英国近几次公投的报告中,上议院也不得不承认,公投在英国宪政体制中越来越必要,虽然公投制度弊病不少,但通过改良制度设计,仍能“获取美德”。

公投带有天然民主性,之所以频繁出现曲解民意,制度绩效打折扣的情况,主要还是制度的实践运作出了问题。英国学者蒂勒尼就认为,对公投的批判,核心是对公投实践的批判。土耳其修宪公投也主要是公投的实践问题。

其一,公投能否充分、真实地反映民意,取决于社会的整体制度环境。并非有公投的形式,就意味着民主。一个真正民主的公投是有前提的,包括选民能充分、自由地获取议题信息,公投组织者是中立公正的,公投程序是确定的,选民的意志不受恐惧干扰、完全自主展现于投票行为等。而保证这些前提的是民主、自由和法治的整体制度环境。

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1978年和1980年两次在军事高压下,举办扩充权力的公投,均以高支持率通过。但1988年再举行决定其是否连任的公投时,美国和国际组织介入监督,反对派恢复活动,公投过程基本公正公开,公投就被56%的反对票所否决。

土耳其不具备公投民主性前提

自去年政变后,土耳其一直处在紧急状态下,反对派受到大规模整肃,上万人被捕,上百家媒体和出版社被关闭。残存的反对派活动受限,媒体集体倒向政府。欧盟观察团抱怨,民众听不到反对声音。反对派还指责政府临时修改程序,将大量修宪公投的废票,认定为有效。显然,当前的土耳其并不具备保证公投民主性的制度环境前提。

其二,政府垄断公投事务,公投易被个别政客操纵利用。政府垄断公投发起权和公投议题设定权,精英可借此将公投操作为封闭、排他的“精英公决”,以人民的名义操弄出所谓的多数。在达到目的后,精英就不再举行公投征求民意,人民没有反制权,权利得不到救济,公投沦为精英追逐私利的工具,彻底丧失原本的民主价值。

查韦斯上台后,一再发起公投修宪,自延任期。委内瑞拉反对派却不能发动公投对抗,无法制衡查韦斯,国家就成了查韦斯民粹主义的一言堂。

土耳其公投的发起权和议题设定权也垄断在政府手中。埃尔多安曾多次利用公投巩固权位,而反对派却无力对抗。去年的政变,正是反对派求告无门、束手无策的窘境下的不得已之举。这次公投后,也有反对派提出发起公投反制,但于法无据,窒碍难行。

其三,民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理。合理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协调利害得失,多数人的意志并非总是正确,但即使不正确,多数决定仍是合理的。合理也就意味着,民主的决策结果,反对者即便有不满也会接受,政治体制能够保持稳定。但近期几次重大的国际公投实践,都功效不彰。如投票赞成脱欧的英国选民,选后集体“后悔”,要求重新公投。

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公投大多是涉险过关,依靠微弱多数取胜。如英国赞成脱欧的比率只有51.9%。依照民主原则,只要是多数决策就有合理性,但多数“多出”的比率,显然会影响民众的接受度。苏格兰分离公投以55.8%的比数被否决,其后虽然苏格兰地方政府不服气,但民调显示大部分民众都已接受。

美国学者利法特考察西方25个民主国家,发现单纯采用过半多数的国家并不多。因此,要维护公投结果的权威性,保证民众的接受度,就应在涉及国家重大前途或存在重大分歧的公投议题上,适当提高通过门槛,以凝聚更大的社会共识,同时增加精英操控的难度。

土耳其修宪公投的支持比率只有51.41%,这显然也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数字。虽然支持公投的美国国务院宣称,埃尔多安尊重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意即公投有着多数决定的民主合理性,但反对派和欧盟对此嗤之以鼻,认为仅以不到两个百分点的多数,就否决实行近百年的政体,太过草率。

根据美国的一项民调,多数美国选民都不认为才智胜过议员,也不认为人民创制的法律优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但77%的选民仍支持公投制度。在民主深入人心的当代,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原则上否定公投制度的直接民主意义,但也不能讳言公投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在制度设计上加以防范,才能使公投制度回归“初心”,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

在民主深入人心的当代,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原则上否定公投制度的直接民主意义,但也不能讳言公投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作者:陈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联合早报